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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956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3刑初95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毛胡子),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湖南省临湘市。
  辩护人张波,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诉刑诉(2018)9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始,被告人李某某结伙许婷婷(另案处理)以牟利为目的,租赁本市宝山区爱辉路599弄泗塘集贸市场内的房屋,以“晃晃麻将”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期间,雇佣范丽丽、“小张”(均另案处理)在该赌场内为赌客充值会员卡等管理工作。2018年2月5日14时45分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向中年、钱伟兴等12名参赌人员(均另案处理),同时缴获赌资人民币1,000元、赌具麻将牌5副、刷卡机1台。当时,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该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累犯,同时认定其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等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 凯
书 记 员 张 金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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