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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1398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3刑初139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颜某某,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暂住上海市宝山区。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8)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7日始,被告人颜某某受雇在本市宝山区罗店镇王家村王北27号的无名赌博机游戏房内负责为赌客“上分”及负责赌场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同年4月8日10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查获该赌场,当场缴获无名捕鱼机2组(均为八联机)。经审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同年4月10日,被告人颜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颜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依法没收。
颜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晓红
书 记 员 牛玲玲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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