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0刑初659号 (2)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10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杨某某、蔡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450元发还被害人叶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广明
书 记 员 冯 瑶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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