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8刑初576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8刑初5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金融刑诉[20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6年1月,被告人杨某甲冒充其双胞胎弟弟杨某乙至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华新派出所挂失补办了杨某乙的身份证,后被告人杨某甲使用该冒领的身份证,向中国工商银行华新支行申领借记卡(卡号为6212261001049049544)1张并使用。
二、2017年9月,被告人杨某甲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上述同样方式再次冒领杨某乙身份证,后使用该身份证向广发银行冒领信用卡(卡号为6258081688653175)1张。2017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多次持卡消费、取现、申领“财智金”等,至案发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43,000余元未还。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的供述笔录,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笔录,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报失登记存根,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身份证,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人口办出具的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业务申请确认书,凭证与身份证、银行卡的合照,广发银行提供的信用卡申领信息,情况说明,财智金产品介绍及协议等文件,信用卡交易明细,财智金申领明细及转账信息,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案发经过,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甲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以虚假身份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亦应惩处。被告人杨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如实供述罪行和数罪并罚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