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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8刑初341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8刑初3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
  辩护人沈艳薇,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熊登洲,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某。
  辩护人罗香伟、吕敦郊,上海汇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闵某某。
  辩护人张军、经磊,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某某。
  辩护人李炳良,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金融刑诉[20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丁某、闵某某、魏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18年5月2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乔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沈艳薇、熊登洲、被告人丁某及其辩护人罗香伟、吕敦郊、被告人闵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军、经磊、被告人魏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炳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证人张某某、龚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其提供的“中国航天纪念钞”代购协议、代购申请表、支付凭证、退款申请表、航天钞退款合同、还款计划书、欠条,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芹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明细、平安银行交易明细、上海银行交易明细、招商银行交易明细、中国民生银行交易明细,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上海工美艺术品交易中心项目建设方案合规性意见的复函》,上海工美艺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会员申请表》、《首批托管征集预约的通知》、《首批托管征集预约时间延长的通知》、《暂时中止托管交易计划的通知》,芹铸公司《营业执照》、《航天钞项目介绍》、《关于上海芹铸与上海志哲两者关系的公告》、《商品托管交易三方协议》、《委托合同》,上海志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品托管交易的申请》、《首批托管征集预约的申请》、《首批托管征集预约时间延长及公告延迟发布的申请》、《中止托管交易计划的申请》,案发经过,工作情况,户籍资料,被告人周某某、丁某、闵某某、魏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贺某某、嵇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宣传视频等证据指控,2016年9月起,被告人周某某、丁某、闵某某、魏某某使用上海芹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芹铸公司”)名义,在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华徐公路888号中国梦谷办公楼内设立办公室,以代购“中国航天纪念钞”为由,通过在各地召开推介会及口口相传等方式,变相承诺保本付息,向集资参与人张某某、龚某某、薛某某等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人民币3,200余万元,最终造成上述集资参与人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900余万元。被告人闵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丁某、魏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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