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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1212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3刑初121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诉刑诉(2018)1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起,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宝山区教育路XXX弄XXX号门面店开设棋牌室,设置一张麻将桌供赌客以“梭哈”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牟利。同年10月21日0时30分许,公安人员查获上址,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及凌志钱等多名赌客,缴获扑克牌一副、赌资人民币2000元。2018年3月13日起,被告人李某某在教育路XXX弄XXX号再次开设棋牌室,设置麻将桌供赌客以“斗牛”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牟利。同年3月16日凌晨被公安人员查获,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及李式庆等多名参赌人员,缴获麻将牌一副、赌资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该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9月1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依法没收。
  崔中文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 凯
书 记 员 范楠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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