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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涛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11)
当晚就抢了戴眼镜老头一个人的钱,后来我听李某1说抢了800多元。钱当时给了双龙某,我没分到。当晚双龙某带的像杀猪刀,刀尖向上弯起的,刀背上有两颗刺,刀身约50厘米。俊子在路上捡了一根木棒,约90厘米,普通木棒。我们四个人中,我年龄最小,个子最矮,人也廋,抢劫当晚我穿一件长袖白色里粉红色的体恤衫。抢钱后到胖子店时我直接回家,当晚没出来了。后来双龙某老婆带我到岳池城玩5天,又带我到双鄢金某亲戚家耍了5天,之后我到兴隆朱某2家耍了2天,最后和金某一起到深圳耍了2个多月,一直到20多天前回家。
2008年8月26日,唐涛从20张男性照片中辨认出李某1、双龙某(杨某1)、俊子(朱某1)与本人参与了抢劫。
2015年7月被告人唐涛供述:2008年5月的一天晚上,我和杨某1、朱某1、李某1、姚某1、杨某1的老婆金某等人在兴隆街上刘某1店里吃晚饭,饭后我就和金某一起走了,原因是我在帮金某带小孩,而杨某1、朱某1、李某1、姚某1由刘某1骑摩托车送到哪去了我不知道。第二天凌晨5点多钟,我就听到杨某1和姚某1回到杨某1租住房,过了一会,朱某2也来了。朱某2来后就问杨某1做了什么,为什么楼下这么多警察。姚某1回答说他们到大高滩水库抢了钱,还砍到人了。朱某2就说快点走,下面全是派出所的。之后,我、杨某1、姚某1、朱某2从窗户跳楼逃跑,金某走的楼梯,我们在一个竹林会合的。过了几天,金某对我说双龙某出去了,双龙某让我帮助金某带小孩。我当时就同意了。大概一个月后我和金某带着小孩坐大巴车到了深圳,在深圳呆了一个月左右,由于杨某1经济困难,我就找我一个亲戚出钱把我送回岳池,回岳池十多天就被派出所抓了。到了派出所就有警察喊我老实交待抢钱的事,由于我不知道事情经过,不知如何说,就有工作人员来吓我,打我一耳光,我就告诉了警察杨某1他们在刘某1处吃饭的经过,之后又告诉了警察我听姚某1给朱某2说的抢劫经过。但我始终没说我去抢劫了的。我不认识字,听到警察喊签字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我没去抢劫,金某、刘某1和朱某2都可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涛2008年8月15日到案后,供述了自己与杨某1、李某1、朱某1于2008年5月1日晚对被害人唐某1进行抢劫的事实。本院在对唐涛进行审判时,唐涛也供认自己的抢劫事实。被害人唐某1、粟元文的陈述、证人刘某1的证言、辩认笔录等证据也证实了唐涛抢劫的事实,依据审判时的证据认定的事实,对唐涛作出有罪判决,证据是充分的。本院于2008年10月10日,作出了(2008)岳池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唐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唐涛认为量刑过重上诉至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8日作出(2008)广法刑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从而证明本院(2008)岳池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理程序合法,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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