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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涛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3)
4.深圳市公安局石岩派出所出具的抓获姚某1的经过证实,2016年1月15日15时许,四川省岳池县民警彭某、刘某2到石岩派出所反映需要我所协助抓一个抢劫嫌疑人。15时30分,我所民警邓明响和上述民警到达万联超市,向超市负责人表明身份后,负责人把嫌疑人姚某1叫到办公室,对姚某1表明身份后,将其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5.岳检诉刑诉(2016)75号起诉书证实,2016年3月10日,岳池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8年5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姚某1伙同杨某1、李某1、朱某1分别骑两辆摩托车去大高滩抢劫唐某1、粟元文。
6.刑事裁判文书
(1)(2008)岳池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书。
(2)(2008)广法刑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书。
(3)(2016)川16刑申8号再审决定书
(4)(2016)川16刑再1号刑事裁定书。
(5)(2009)岳池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
(6)(2010)岳池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
(7)(2010)岳池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
(8)(2016)川1621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书。
证实,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2008)广法刑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2008)岳池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同时证明了杨某1、李某1、朱某1、姚某1的刑事判决情况。
7.杨某1的人口信息证实,杨某11988年3月15日生于四川省岳池县,公民身份号码,农村居民,住岳池县双鄢乡石桥坪村8组。
8.李某1的户籍证明证实,李某11991年5月20日生于四川省岳池县,公民身份号码,农村居民,住岳池县。
9.朱某1的户籍证明证实,朱某11991年9月4日生于四川省岳池县,公民身份号码,农村居民,住岳池县。
10.岳池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唐涛自述2008年5月1日19:00-5月2日5:00之间没有到案发现场,但无法提供证据的证实;公安机关经多方查找,没有找到证人刘某1,无法核实其以前的证言;公安机关找到被害人唐某1,唐某1表示以前已经说清楚了,以以前的材料为准。
(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2008年5月1日23时21分,案发现场位于鸡公梁山坡上的临时住房里。房屋呈东西走向,西边为唐某1住处,中间是堂屋,东边为王某1住处。中心作案现场位于堂屋,堂屋里放着一张桌子两根凳子,房屋内无明显搏斗痕迹,在唐某1的住房里摆有一张木质沙发,上面摆有10块手机零部件。
(三)鉴定意见证实,2008年7月2日,岳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唐某1的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为:唐某1背、臀部等损伤属轻伤;唐某1左胸部及左上肢之损伤属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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