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唐涛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6)
凌晨,杨某1是和另一个男人回家的,他们回来时杨某1就急匆匆的喊我带着娃儿跟着他走,然后杨某1和那娃儿翻窗出去,我准备抱小孩从楼梯出去,那娃儿就给我说下面被派出所堵住了,于是我也抱着小孩跟他们翻窗出去了。后来我就和杨某1他们一起到的兴隆小学的坡坡边。这时杨某1给一个姓朱的人打了几个电话,然后杨某1就和那娃儿走了,我也抱着小孩回家去了。再后来杨某1跑到深圳去了,过了一段时间我就带着小孩两个人坐的大巴车去深圳找的杨某1。
我知道唐涛(绰号“小涛娃儿”)这个人,杨某1他们在大高滩抢劫那段时间我看见过小涛娃儿和杨某1在一起耍过,唐涛没有帮我带过小孩。事后杨某1只给我说他在大高滩砍到了人,没说和谁去砍的,后来他被抓了开庭时我才知道他是和别人去抢钱的时候把人砍到了。我的孩子是2007年5月21日出生的。“斌娃儿”是兴隆人。
金某在36张男性照片中指出姚某1的印象较模糊,不能确定;辨认出了杨某1和唐涛。
3.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2008年5月抢钱的当天下午四、五点钟,我与妻子在兴隆中学操场看见王某1,我就过去向他借钱,王某1说身上没带钱,并告诉我说他与唐某1有矛盾,唐某1有钱,可以去搞唐某1的钱,还叫我直接到唐某1的第二棚棚处,唐某1戴副眼镜。当天晚上,我和李某1、华某、朱某1等人在胖子店里吃完酒后,我和李某1各借了一辆摩托车,之后我们连胖子5人就往大高滩水库走,胖子和李某1骑的车。下车后在水库里面走的时候,我对他们说去找点钱来用,他们同意了。我们拿了守鱼人的钱后,还把他们的手机抢了摔在地上。
2015年6月3日杨某1证言证实:2014年3月12日我刑满出狱,唐涛听说我出来了就到处联系我,终于在2015年2月找到我,并告诉我他因我、俊子、李某1、华某抢劫唐某1的事被判了刑,而华某没有受到法律处罚。所以我多方打听,今天到公安机关检举揭发姚某1。2009年公安抓获我时,我只知道“华某”,不知道他的真实姓名,后来唐涛找到我,我们才打听到他的信息。
杨某1辨认出了姚某1参与了当晚抢劫。
4.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08年5月的一天下午,我在兴隆中学遇到朱某1便一起到胖子卤肉店吃饭。当时吃饭的有姚老师、小涛娃、朱某1、双龙某、我,还有两个中年人。饭后双龙某让我去借辆摩托车。我借到我姐夫的车后就驮起朱某1与双龙某汇合,胖子驮起小涛娃和双龙某,一起去大高滩水库。在小公路边停车后,我和双龙某、小涛娃、朱某1就往水库里走。路上我问双龙某到底出来做什么,双龙某说抢钱。之后我们抢了两个老头。离开时双龙某把抢来的手机砸了。回到兴隆,我骑车驮起朱某1到杨定忠儿子“光娃”处,喊他拿衣服换。因为我们抢完钱回来的路上,车子翻到路边沟里衣服弄脏了。朱某1没换成。


总共1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