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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涛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7)
2015年11月5日李某1证言证实:2008年5月的一天晚上,我、朱某1、双龙某、发娃、涛娃等人在胖子店里吃饭。双龙某喊我们去打架,并喊我去借一辆摩托车。我和朱某1去借的。之后胖子骑摩托搭双龙某、华某与我们汇合,一起去水库。下车后胖子没跟我们来,我们四人一起去抢了两个老头的钱,双龙某还把老头的手机给摔了。我和朱某1回到店后看见双龙某、发娃、胖子已在吃饭,饭后双龙某就喊我们一起到岳池去耍。
吃晚饭时有我、朱某1、双龙某、发娃、小涛娃,抢劫回店后吃夜宵时小涛娃也在。实施抢劫的只有我、朱某1、双龙某儿、华某儿。
我去投案自首时,也打电话喊朱某1自首,而且小涛娃和双龙某儿已判刑,所以我就顺着说有小涛娃,我再说发娃已没意思了。当晚的光线很暗,实施抢劫开始时有电灯。
2015年11月5日,李某1辨认出小涛娃没有参与抢劫,发娃、俊娃、双龙某和自己一起参与了抢劫。
5.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实:2008年5月1日晚8点左右,我和李某1、双龙某、涛娃等人在卤菜馆吃饭后,双龙某叫我和李某1、涛娃留下,双龙某喊胖子骑了一辆摩托,又喊我去借辆摩托,我们一起去水库。之后卖卤菜的胖子守车,双龙某带我、李某1、涛娃往里走,在守鱼的砖棚棚里抢了两老头。离开时双龙某把老头的手机摔在地上砸烂了。回兴隆后我们又在胖子店里吃了饭,之后搭乘面包车到岳池耍一了夜,5月2日我就与另外三人分开了,5月3日我独自一个坐车到了浙江。涛娃是兴隆人,因这次抢劫已判刑。
2015年11月8日的朱某1的证言证实:2008年5月抢劫当晚,我、李某1、双龙某、发娃、小涛娃等近10人,在胖子店里吃饭,吃完饭双龙某就喊我们部分人留下,说去打架。我和李某1去借的车,胖子骑了辆车带双龙某和发娃,汇合后我们一起去了水库。停车后,双龙某带我、李某1、发娃往水库走,路上双龙某说去抢钱,我们没反对。抢劫过程中,双龙某抢了老头腰上挂的包包,并把面里的手机拿出来摔坏了。抢完回胖子店里我看见双龙某、发娃、小涛娃已在了,然后我和李某1也去吃。吃完了我们就去岳池去耍。
小涛娃没参与抢劫,但我们抢完后应该给他说过,因为抢完钱后我们一直在一起,第二天跑时他也在。我到案时小涛娃已判刑,我想既然小涛娃自己都承认了,而且当天吃饭和耍时他都在,所以我也不确定到底是小涛娃还是发娃了,我就在供述中说是小涛娃去抢的。事情过去这么多年,我仔细回想起来又确定是发娃和我们一起去抢劫的。
2015年11月8日朱某1在24张照片中辨认出李某1、发娃、双龙某参与了抢劫;在另外12张照片中辨认出小涛娃,并称小涛娃没有参与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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