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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涛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8)
6.证人姚某1的证言证实:2008年5月的一天晚上,我和朱某1、李某1、双龙某、唐涛等人在兴隆街上吃饭后,双龙某就说要去打架,还带了一把刀,然后,我和朱某1、李某1、双龙某搭乘两辆摩托车去的大高滩水库,其中一辆摩托车是胖子开的。到水库公路边下车后,胖子在公路边看车,我和双龙某他们往水库里面走,路上双龙某说去抢守鱼人的钱。刚开始屋里面有灯亮着,后来不知道是谁把灯关掉了,屋内有点黑暗,但还是分得清楚谁是谁。进屋的顺序是,双龙某最前,朱某李某1中间,我最后。抢钱过程中,双龙某还把老头的手机摔在地上,并喊我把手机捡起来把卡取了,逃跑时双龙某喊我把手机给他,他就把手机扔进水库里面了。我们回到兴隆后又去胖子的店里吃宵夜,之后我们四人乘双龙某喊的面包车到岳池一家KTV去耍,耍到第二天凌晨5点多才打的回的兴隆。
我知道除我之外,公安机关抓了双龙某、李某1、朱某1、唐涛(小涛娃)。唐涛服刑出来之后找过我,说他坐牢是冤枉的,他坐牢是为我坐的。
2016年1月26日姚某1指认了作案现场。
7.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5月份的一个晚上,我骑起摩托车被双龙某叫住,双龙某说把他们送到兴隆砖厂下面去,我同意了。我就驮起两个人走的前面,小胖子驮起双龙某和另一个人在后,从兴隆往兴隆砖厂方向驶去。到砖厂下面做面的地方停车,我驮的两个人下车,小胖子的车也停下,我就调头回兴隆了。
8.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李某1是我侄儿。当晚八、九点钟,李某1与一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到我家,李某1给我们说借用我家的摩托车,去接他女朋友。我们同意后李某1把车发动起就走了,第二天中午时分,李某1一个人骑回来的。李某1只借了这一次车。
9.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五一假后的一个晚上,我在兴隆中学门口姚某2老师的门市耍时,听到两个女生在和姚老师说:双龙某和涛娃在大高滩搞了几百元钱,还把人捅了。姚老师叫我不要管得多。5月7日下午三点多,我在小胖子的店里问他怎么这几天没看到双龙某,小胖说双龙某在大高滩水库搞了钱,还捅了和强某一起承包水库的唐某1,是冬菠萝拿的钱给双龙某他们跑路的。2008年3月的一天晚上,我、双龙某、老刘三个人到水库,饭后我们三人和秋包谷、强某在一条船上耍,强某给我们说:看唐某1不爽,唐某1很有钱,你们可以去搞他的钱,弄到钱我还分你们一份。双龙某说晓得唐某1的住处,唐某1只与他老婆住,又是单家独户,不如入室抢劫。当时我和老刘都说不去。双龙某平时和李某1等关系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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