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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刑终152号

原公诉机关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女,1984年12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汉族,小学文化,自由职业,租住无锡市梁溪区,户籍在莱西市。2017年3月23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武斌,江苏周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理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2017)苏0213刑初874号刑事判决,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及指定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3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虚构支付宝账户被盗刷的事实,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索赔,并根据该公司的要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3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骗得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保险协议而赔付的人民币195171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作案用手机、电脑。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黄某、陈某、阚某、万某、钱某、李某、顾某的证言笔录,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理赔凭证、保险凭证、支付宝软件内1万元额度保单、支付宝保险条款截图、李某某交易流水清单,公安机关调取、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房屋租赁协议,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朋友圈截图,手机相册内容截图,李某某名下的平安银行卡、浦发银行卡、尾号0211农业银行卡、尾号5111农业银行卡、交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的交易明细,关于“习某”人口查询的情况说明、人口信息,关于无线网络的情况说明、手机联网照片,关于获取90011.cc、s366.net网站用户名及密码的情况说明、重置密码操作截图、网站内容截图、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关于涉案支付宝账号登录记录、账户明细、交易明细,李某某支付宝账户登陆IP地址与登陆9001.com等境外博彩网站的IP地址的情况说明,关于李某某的招联证券账户的情况说明、软件内容截图,被告人李某某的报案笔录,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单位退赔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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