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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作案用手机、电脑。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品照片,证明:2017年3月23日,民警对李某某居住的红豆国际广场2826房间进行搜查,在被子下查获笔记本电脑1台,在床单下查获苹果手机2部,另查获银行卡10张。
2、被告人李某某的报案笔录、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3月4日、3月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支付宝被盗刷17万余元,后公安机关于2017年3月6日立案侦查。
3、证人黄某、陈某的证言,证明二人均系蚂蚁金融服务集团员工,其公司运营支付宝以及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3月3日向其公司称支付宝账户被盗刷后,其公司赔付195171元,在事后审查中发现可疑并报警的情况。
4、证人阚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理赔负责人。其公司承保了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个人支付宝账户资金损失保险,涉案的195171元系其公司根据该保险合作协议向被保险人李某某赔付。另外还有一种账户安全险系客户支付2元自行购买保险额度为100万元的支付宝账户安全险,但被告人李某某并未购买。
5、证人万某的证言,证明:其曾在瑞江花园附近经营“雅芳麻将室”,被告人李某某一直来搓麻将,因牌技不行,每次输几千至几万元,李某某介绍自己是操盘手,做股票,清华大学毕业,家里很有钱。其相信对方能炒股,就将自己的股票账户交给李某某操作,约定亏损的话对方补偿损失,赚钱了就四六分成,于是其在2015年10月给李某某60万元炒股,2017年3月其要回账号时发现只剩下27万元,就让李某某写了一张30万元的欠条。其平时无法查看账户内股票,因为李某某将密码修改掉,称不能让其知道买的是哪些股票。
6、钱某的证言,证明:其系被告人李某某男友,李某某曾经喜好赌博,与其交往后收敛了。其于2017年3月10日住进红豆广场2826房间,和李某某同居至今,期间没有见过其他人来找过李某某,其对李某某的交往圈子不了解,没有听李某某讲过“倩倩”或者“炎炎”的人。李某某平时没有工作,喜欢炒股和洗脚,其也不太了解李某某家庭情况。其曾听李某某说支付宝账户在几个月前被盗刷了几十万元,还说有支付宝保险理赔,不要紧。其当时觉得不可思议,因为消费都有短信或者软件提醒,一般人不太会几个月后才知道被盗刷。2017年3月23日公安抓捕当天,李某某将她2部手机和1部笔记本电脑藏在了被子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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