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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13、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手机微信内容截图、腾讯公司提供的微信账户信息打印件,证明: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其使用的微信号“libaoyu139××××8888”,昵称“古玩收藏”,注册人为李某某,绑定手机号151××××8111,另一个微信号“B0603182248”,昵称“坐江山”,注册人为李某某,绑定手机号151××××811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微信好友“炎炎”,该微信账号“wxid_j5yhnj7yqco412”,注册时间2014年7月22日,注册人李某某,绑定手机号151××××8111,且该微信号下绑定了7个李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
14、李某某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朋友圈截图、手机相册内容截图,证明:被告人李某某曾有赌博、炒股行为。
15、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理赔凭证、保险凭证、支付宝软件内1万元额度保单以及支付宝保险条款截图、保险公司提供的李某某交易流水清单,证明:李某某谎称的122笔“盗刷”涉及195171元已经赔付,另外51笔涉及67708元未赔付。
16、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李某某名下尾号3150平安银行卡、尾号2900浦发银行卡、尾号0211农业银行卡、尾号5111农业银行卡、尾号0913交通银行卡、尾号5138建设银行卡的交易明细,证明上述银行卡在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间的交易明细情况以及开通短信提醒业务的情况。
17、公安机关关于“习某”人口查询的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证明:全国人口库中名为“习某”的仅有一名男子,户籍湖北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未办理过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等,同时无“习某”的华人或华裔进出中国边境;关于李某某所称“炎炎”女友系“汪某”,查询到汪某户籍湖北襄樊市,在无锡登记地址有惠山区先中新村和惠山区前洲街道西塘村,汪某和其丈夫沈某均系涉毒人员,汪某在2016年7月因涉毒犯罪被逮捕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18、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到案情况。
1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情况。
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上述证据合法、有效,对上述审理查明的事实均具有证明效力。
综合控辩双方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李某某支付宝账户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间122笔支出计人民币195171元是否为他人盗刷;二是如果“盗刷”系李某某所为,本案构成诈骗罪还是保险诈骗罪。
针对焦点一,本院审查认为,现有证据足以排除上述支付宝交易系他人盗刷。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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