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7刑初140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住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张艳丽,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自报周某2,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
辩护人朱言超,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自报毛某某,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阳市。
辩护人姚柏明,上海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8〕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某、周某2、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钱金钗,被告人颜某某及其辩护人张艳丽、被告人周某2及其辩护人朱言超、被告人毛某某及其辩护人姚柏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起,被告人颜某某、周某2、毛某某受他人雇佣,在本区思贤路辰塔路路口西侧100米树林等处,开设“二八杠”赌场经营牟利。其中被告人颜某某负责司机组的调度及报酬支付、接送、望风、场地物色等工作;被告人周某2、毛某某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
2018年6月21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被告人颜某某、周某2、毛某某,并查获参赌人员18人,赌资人民币129,4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周某2、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1、田某某、唐某某、吴某某、周某1、潘某1、赵某某、陈某、喻某某、冯某、马某1、马某2、曾某某、鲁某某、张某1、桂某某、张某2、刘1、王某、郭某1、潘2、贾某某、徐某2、胡某1、瞿某某、胡某2、张某3、郭2、苏某某、戚某某、徐某3、胡某3、刘某2、黄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记录,清点记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周某2、毛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他人开设的赌场内从事人员接送等工作,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颜某某、周某2、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周某2、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周某2、毛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颜某某、周某2、毛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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