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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1403号 (2)
  一、被告人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2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在案赌资人民币十二万九千四百五十元及手机三部,予以没收。
  五、被告人颜某某、周某2、毛某某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海林
书 记 员 李 寅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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