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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13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
  被告人徐某,男,199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
  辩护人薛敏、王学斌,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8〕1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顾潇燕、被告人叶某某、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王学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及2017年7、8月期间,为拓展贷款中介业务,被告人叶某某通过电子邮件向被告人徐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16209条,其中包含公民征信信息100条;徐某非法获取上述100条公民征信信息,并向叶某某非法提供其他公民个人信息18050条。
  2018年3月26日12时,被告人叶某某、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的证言,电子邮件截图,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电子数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及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叶某某、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对二人适用缓刑,本院采纳辩护人所提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综上,根据被告人叶某某、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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