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7刑初1391号 (2)
二、被告人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手机二部,予以没收。
被告人叶某某、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长琴
书 记 员 宗 敏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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