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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12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上海市普陀区。
  辩护人陈军,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8)1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6日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顾潇燕,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从其上级左某某(已判刑)处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公司融资业务拓展,后其又将上述信息通过QQ邮箱提供给前同事卢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从被告人赵某某的手机中提取到公民个人信用报告6份(已去重);从其QQ邮箱中提取到公民个人信用报告502份、普通公民个人信息65534条(均已去重)。2018年3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接民警电话后主动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左某某、卢某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QQ邮箱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案发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身份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依法减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龚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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