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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72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8]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区蒙山北路XXX弄XXX号皇家咖啡店及本区卫九路XXX号厂房内开设赌场,召集沈某、马某某、周某某等人以“拆罗宋”、“斗地主”等方式进行赌博,平均每场参赌人员约8人,被告人陈某从中非法获利约人民币40,000元。
  2018年3月26日,被告人陈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某某、周某某、沈某、钟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朱某的证言及提供的租赁合同,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抓获经过、调取的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舒平锋
书 记 员 梁振海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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