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0刑初8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女,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住上海市静安区。
辩护人朱雷,上海方洛律师事务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二部刑诉〔2018〕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欣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及其辩护人朱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马1因寻衅滋事担心受到处罚,被告人谢某谎称能帮马免除刑事处罚并撤案等,于2018年3月6日骗得马1人民币24万元。后马发现被骗,经催讨,谢某还款人民币3.5万元,其余钱款均未返还。
2018年6月14日,被告人谢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谢某在亲属的帮助下向被害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及其辩护人朱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马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谢某出具的收条,中国光大银行、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马某2出具的收条,马1出具的谅解书,中国银行同城转账汇款业务回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谢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谢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谢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提请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谢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谢某系自首,对被害人作了赔偿并取得对方的谅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2020年9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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