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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0刑初466号 (3)
  一、被告人阎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被告人吴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吴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李晓东
人民陪审员 程 承
人民陪审员 杨 玮
书 记 员 童晓婧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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