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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4刑初55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密山市,暂住上海市普陀区。
  辩护人陈骏,上海市达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8)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与罗某某约定,由罗某某向王某购买氯胺酮(俗称:K粉),罗某某遂通过微信转款给王某人民币一千元。次日零时许,王某与罗某某按约在本市黄浦区淮海中路XXX号某KTV门口见面后,王某将一包用十元人民币纸币包裹的白色粉末(经称重、鉴定为1.12克氯胺酮)交给罗某某后被民警人赃俱获。嗣后,民警另从王某身上查获一包用百元人民币纸币包裹的白色粉末(经称重、鉴定为0.73克氯胺酮),以上毒品共计1.85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18年10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毒资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旭光
书 记 员 黄 亮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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