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7101刑初355号 (2)
一、被告人秦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7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假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龚 静
书 记 员 卢婷婷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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