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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7101刑初292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6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刘某某,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高邮市,住江苏省扬州市。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暂住江苏省扬州市。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诉刑诉[2018]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由于被告人黄某某对案件提出异议,本案于同年8月27日转为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毛颖洁、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4日至18日,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在长江流域禁渔期期间,多次驾船至本市长江上海段九段沙水域,架设深水张网非法捕捞长江刀鲚,渔获物由黄某某出售牟利并将部分所得赃款分给李某某等三人。2018年3月18日13时许,上海市浦东新区渔政管理检查站与公安机关在开展联合执法时将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抓获,当场查获渔获物5.315公斤,并从上述水域起获深水张网1顶,遂案发。同年4月10日,四名被告人主动将剩余4张深水张网交至公安机关。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并主动交代了3月中旬的其他非法捕捞行为。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认定,涉案1顶网具为双锚有翼单囊张网,4顶网具为双桩张纲张网,属于深水张网。经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当场查获的涉案渔获物价值人民币27,170元,案发前四名被告人多次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9,49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涉案渔获物销毁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和四名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办案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网具、渔获物依法扣押的经过,涉案渔获物已被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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