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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8刑初11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一部刑诉[2018]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中上旬,被告人钱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他人获得“申博”网站网上“百家乐”的代理权,将该赌博网站账号、密码提供给蒋某某、沈某某、李某某等人,接受上述人员投注进行网络赌博,并负责赌资结算。
另查明,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蒋某某、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1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钱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三台、手机二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朱秀玲
书 记 员 张 漪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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