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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8刑初11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一部刑诉[2018]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行医罪。本院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曾因非法行医于2015年5月21日、2015年6月15日先后被行政处罚两次。其后被告人陈某某仍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诸光路978弄19号开设无证诊所。2018年3月2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上址为张倩云儿子实施诊疗行为时被公安人员查获。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735元予以没收。
  诫勉语: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朱秀玲
书 记 员 张 漪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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