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8刑初113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一部刑诉[2018]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邵某某至被害人李某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祥龙小区3号401室的住处讨要中介费,李某不予回应,邵某某采用脚踹掰锁的方式强行进入室内,李某随即躲进卧室,邵某某又撞开卧室门继续讨要中介费,并夺走李某手中的手机以此要挟李某支付中介费,后李某对外呼救,邵某某离开。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8年7月13日,被告人邵某某的亲属向被害人李某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某、张某的证言笔录、现场照片,房屋租赁合同、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事件单,户籍资料、上海科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邵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的犯罪罪名及关于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诫勉语:邵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朱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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