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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8刑初11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一部刑诉[2018]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1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至前女友张慧洁所在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泰禾虹桥小区,将张慧洁现男友被害人王某停放于小区地下车库的牌号为沪C2W2L7的蓝色宝马小轿车划坏。经鉴定,宝马车物损为人民币9,556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对被害人王某进行赔偿,并取了被害人谅解。
另查明,2018年4月19日,被告人李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张慧洁的证言笔录,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技术勘验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谅解书,案发经过表格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罪名及关于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诫勉语: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朱秀玲
书 记 员 张 漪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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