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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8刑初11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一部刑诉[2018]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7日2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与同事张劼廷酒后至上海市青浦区沙埭浜路35号泽宇酒店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入住的房间,酒店工作人员发现后要求二人重新办理登记未果遂报警。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民警马周元带领社保队员至上址处警,在马周元依法向被告人郑某某核查身份要求其配合办理入住登记时,被告人郑某某拒不配合并用脚踹被害人马周元腹部,经鉴定,被害人马周元因外伤致左髋、右前臂软组织损伤,未构成轻微伤。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宣告缓刑。
  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诫勉语:郑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朱秀玲
书 记 员 张 漪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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