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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8刑初110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
  辩护人张慧,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8]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为谋取私利,在上海市青浦地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宣传“永利皇宫互联网理财”投资项目,煽动群众参加网络传销活动。其称:该项目投资澳门永利皇宫的博彩业及旅游业,投资者在网站注册成为会员并以美元进行投资,即可以每月分红的形式获得高额回报;如投资者继续发展下线,则以发展人员的投资红利的5%-10%作为提成。经被告人朱某某宣传介绍,先后有4个层级、40余人参加该传销活动,累计投入资金人民币104万余元。永利皇宫互联网理财网站于2017年7月关闭,共造成投资者实际损失人民币69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丁某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域名情况说明书、工作情况,司法鉴定意见书、银行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网上投资理财为名,将投资者组织成层级,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投资者继续发展下线,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朱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等为由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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