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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8刑初11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
  被告人胡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一部刑诉[2018]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至5月上旬,被告人赵某多次租借被告人胡某某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叶港村西叶厍一简易大棚用于开设“推牌九”赌场并抽头渔利。2018年5月10日1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并扣押赌资、赌具等物,抓获涉赌人员。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朱某、胡某、康某、胥某、杭某、胥某某、胡某1、陆某、王某、李某、吕某、田某、王某1、陈某、谭某、薛某、王某2、袁某、胡某、闪某、冯某、李某、钟某、钟某1、何某、王某3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胡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胡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胡某某的犯罪罪名、区分主从犯及认定属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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