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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8刑初10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一部刑诉[2018]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8年4月起,被告人金某某多次在其租借的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5599弄62号102室内开设“牌九”赌场,其从中抽头渔利约人民币2,000元。2018年5月29日22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抓获十余名涉赌人员,查扣赌资人民币59,000元、赌具牌九一副。
  另查明,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金某某、郑某某、诸某某、马某某、陈某某、顾某某、夏某某、杨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案发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金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牌九一副予以没收。
  诫勉语:金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朱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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