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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96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
  辩护人吴丹,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8〕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及辩护人吴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中旬期间,被告人吕某某为牟利,从他人处获取网络百家乐账号,并在其租借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XXX弄XXX号XXX室开设现场版网络百家乐赌盘供赌客参赌,被告人吕某某以收取码量返水形式获利,实际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0万元。
  2018年3月8日,被告人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照片,证人刘某某、龚某某、舒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沈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工作情况、调取的常口现实库信息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被告人吕某某的病历材料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系初犯,患XXX疾病,家庭困难,有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吕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舒平锋
书 记 员 梁振海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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