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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74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
  辩护人张玲韬,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周某。
  辩护人徐平,上海市鸿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8〕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周某及辩护人张玲韬、徐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杨某某、周某为牟利,通过手机微信分别及合伙建立赌博微信群,制定赌博规则,让他人以抢、发红包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其中被告人杨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余元,被告人周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4,000余元。
  2017年5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周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二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周某向本院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周某提供的微信红包截图,证人姚某、孙某、李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出具的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定性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有坦白情节,其因家庭原因走上犯罪道路,愿意接受教训,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定性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周某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周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杨某某、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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