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6刑初747号 (2)
二、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周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及被告人周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被告人杨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艳
审 判 员 舒平锋
人民陪审员 黄民强
书 记 员 梁振海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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