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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10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
  被告人阮某某。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8〕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阮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阮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9月至同年12月,张某某(已被判刑)在本市松江区玉树路附近的小树林开设“二八杠”赌场,招揽赌客周某某、吴某甲、顾某某等人进行赌博活动,共开设赌场100余场,非法获利人民币数十万元。其中,被告人吴某某负责赌场“触角”工作约15场,赌场非法抽头获利约人民币数万元,吴某某个人非法获利约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阮某某负责赌场洗牌工作约20场,赌场非法抽头获利约人民币数万元,阮某某个人非法获利约人民币5,000元。
  2018年6月22日,被告人吴某某、阮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阮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签字确认的涉案照片,同案关系人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陆某某及证人周某某、吴某甲、顾某某、蒋某某、吴某乙、庄某某、胡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签字确认的涉案照片,公安机关调取的前科劣迹信息资料、户籍资料、同案关系人张某某等人的判决书复印件、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阮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吴某某、阮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3、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阮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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