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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10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
  辩护人高飞,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8〕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及辩护人高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5月上旬至同年6月5日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开设微信赌博群,并通过该群组织他人以“炸金花”的形式进行赌博,并规定赌博赢100元以上者缴纳10%的“喜钱”(即抽头)。被告人董某某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0余元。
  2018年6月5日,被告人董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沈某某、冯某某、蔡某的证言及签字确认的参与赌博的微信群、群规、微信群内工作人员的微信、微信群内财务的支付宝账号、支付宝转账记录,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及其签字确认的群规则、群成员信息及收款二维码,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供的由被告人董某某辨认确认的微信号照片截图、微信群内发布的赌博链接、输赢情况截图、微信收支情况、调取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较轻,家庭困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18年12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董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舒平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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