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14刑初14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某,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新沂市。
  被告人余某某,女,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人储某某,女,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一部刑诉[2018]3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余某某、储某某、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炘、被告人龙某、余某某、储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起,被告人李群超(另案处理)为非法获利,从他人处租赁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澄浏中路XXX号百味林大厦三楼,用于开设百家乐赌场并对外非法经营。其间,李群超陆续雇佣被告人储某某等人担任码房工作人员,负责收银、兑换筹码、记账等工作;雇佣被告人余某某、刘某某等人为荷官,负责洗牌、发牌、监台工作;雇佣被告人龙某等人为赌场保安,偶尔兼职监台工作。同年4月25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至上述赌场内检查,当场抓获龙某、余某某、储某某、刘某某及参与赌博的卫某、张某、罗某某等人,缴获百家乐赌桌、筹码、记账本、POS机、赌资人民币1100元,查获POS机签购单17张(面值共计人民币21.5万元)等物品。龙某、余某某、储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余某某、储某某、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某、李某某、乔某、严某某、顾某某、卫某、张某、罗某某的证言,同案关系人李群超、张峻峰、丁华、方卓、聂伟、程子轩、石丹妮、张婷婷、朱芳芳、陆明涛、龙海琪、谢伟英的供述,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清点记录、辨认笔录、照片,赌场账本、POS机签购单及龙某、余某某、储某某、刘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余某某、储某某、刘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人认为在共同犯罪中,龙某、余某某、储某某、刘某某系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以从轻处罚,并四名被告人均可以适用缓刑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