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0刑初807号 (2)
一、被告人阿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9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1日,至2018年10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阿某某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广明
书 记 员 周 薇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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