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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0刑初80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淮南市。
  辩护人李广立,上海李广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8〕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至本市杨浦区五角场万达商业广场B1层“酷乐潮玩”店内,趁店员不备之际,从店内货架上窃得价值计人民币1798元的阿尔法超能蛋智能机器人2台后逃逸。
  同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某在本市浦东新区崂山路XXX号上海豪都大酒店崂山分店被民警抓获。
  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辩护人李广立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11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798元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广明
书 记 员 周 薇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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