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10刑初7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某,男,2000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8〕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靳某伙同倪某某(另行处理)至本市杨浦区凤城二村XXX号门口,窃得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新本牌XB50QT-5型轻便二轮摩托车后逃逸。经估价,上述被窃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
  同年6月13日,被告人靳某在本市浦东新区塘桥微山新村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案发后,被窃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孙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人倪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道路监控视频截图及案发现场的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上海市杨浦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侦察支队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被告人靳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靳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靳某拘役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靳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陈彦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靳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靳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