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06刑初8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2,女,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住安徽省合肥市。
  指定辩护人戴以晴,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本院委托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未检刑诉[2018]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2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2及辩护人戴以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案发,上海嘉侑文化传播公司总经理周子庆(在逃)在本市静安区恒丰路XXX号钻石商务楼内设立办公地点,在经营过程中以代藏家向国外销售古玩艺术品为名,编造各类名目骗取藏家钱款。
  周子庆与高保威、许超、丁材良、任威彪、何雪莲、徐澄、韩雪松、张梦莉、欧阳栋、周春宝、王二盼、赵玉珠、王雅琴、杨宗帅、盛金龙、石欣灵(以上均已判决)、被告人周某2等人经事前预谋,招揽有意向的客户,以藏品需要出关至境外拍卖、交易为名与客户签署展览、拍卖或检测鉴定合同,并向被害人收取拍卖费、报关费、检测鉴定费等名目的费用。
  其中,被告人周某2于2014年5月进入嘉侑公司担任业务员,共以海外拍卖、检测鉴定等名义与13名被害人签署了16份合同,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5,000元(以下币种据均为人民币),徐某某8,000元、于某某30,000元、周某180,000元,周耕30,000元、蔡某某20,000元、陈吉时5,000元,杜宏玉10,000元、吕彪君60,000元,倪某某4,000元,裘少新30,000元、汤耀康5,000元、史明明20,000元,共计骗取了307,000元。
  2017年4月26日,被告人周某2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2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于某某、周某1、蔡某某、倪某某的陈述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公安机关调取的合同书、收据,被告人周某2的供述笔录、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2作为嘉侑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亦可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周某2案发后积极退赔部分违法所得,有一定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据上述情节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