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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6刑初842号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暂住本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肖峰,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尉(LAW.CHARLES,化名:刘昊辰),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澳大利亚联邦国籍,护照号码PAXXXXXXX,无业,住上海市普陀区曹杨五村南杨院293号407室。2015年11月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明昊,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未检刑诉〔2018〕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刘尉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刘尉及辩护人肖峰、刘明昊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初,被害人张1(未成年人)被张某2(另案处理)诱至本市延长西路XXX号99宾馆后,由黄云鹏(在逃)、张某2向其谎称其作为未成年人借钱不用还,还可以赚得好处费。张1同意后,黄云鹏、张某2将其带到本市淞沪路中环国际大厦附近,在该大厦十楼办公室,被告人刘尉同意向张1借款人民币2.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借期一个月。被告人刘尉在要求提前计算1.5万元利息后,诱骗张1签下金额为8万元的翻倍借条,借条上的出借人为被告人肖某。后刘尉带张1至附近的招商银行开户,并由肖某向张1账户转账8万元。刘尉当场提现后带回办公室,并仅将其中2.5万元交给张1。张1将2.5万元交给张某2作为中介费。张某2将其中1,000元给张1作为好处费,余款交由黄云鹏等人瓜分。
  2015年3月,被告人肖某指使他人上门向张1索讨8万元未果,遂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1归还8万元并支付利息。2016年6月17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张1向肖某归还2.5万元,张1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6年10月2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张1向肖某归还1,000元。
  2017年11月25日,公安人员经被害人张1报案后将被告人刘尉抓获。同年12月20日,被告人肖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刘尉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拒不供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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