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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7101刑初347号 (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18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假药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战资
书 记 员 冷思伦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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