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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7101刑初344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暂住广东省深圳市。
  辩护人楼臻,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2,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辩护人陈长港,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诉刑诉〔2018〕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张某2犯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楼臻、张某2及其辩护人陈长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到2018年3月,被告人王某在淘宝网上开设“优优精品保健”店铺,经销“CROWN3000”等性药。期间,被告人王某通过“QQ”向被告人张某2发送“优优精品保健”店铺的部分订单信息,由被告人张某2直接向该订单的实际买家发货寄送“CROWN3000”等性药。其中包括2018年3月11日向位于上海市长宁区的顾客胡某寄出的“CROWN3000”120粒(价值人民币528元均已收缴)。
  2018年4月20日,被告人王某在其暂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查获待销售的性药“CROWN3000”99粒、“黄金玛卡”20粒半,“虫草强肾王”20粒。同年5月9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张某2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胡某购买的“CROWN3000”120粒和被告人王某暂住地查获待销售的性药“CROWN3000”99粒、“黄金玛卡”20粒半,“虫草强肾王”20粒,均应按照假药论处。案发后,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上述假药收缴销毁。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张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骆某某、梁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刑事摄影件、“工作情况”、“情况说明”“关于被告人到案的工作情况”,“淘宝店订单及物流记录页面”、“QQ和支付宝个人主页截图”、“QQ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涉案淘宝店交易记录”,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认定意见函和《假药收缴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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