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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7101刑初341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辩护人李景军、刘敏,上海申之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诉刑诉〔2018〕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潘佳雯、被告人武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景军、刘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初被告人武某某通过他人租赁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兴甘路污水处理厂东侧一约900平米厂房,后其驾驶牌号为沪D5XXXX货车将自己从上海市浦东新区等地收购的空调、冰箱压缩机运至上述地址内堆放,共计约180吨。2018年4月2日始被告人武某某雇佣工人开始对上述空调、冰箱压缩机进行切割分离作业,并将压缩机分离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进行简单归集,因该加工场厂房地面及彩钢围栏未做防渗漏处理,分离过程中产生的冷冻机油外溢,造成厂房周边土壤及水体受到严重污染。2018年4月8日上海市崇明区环境保护局至上述地址检查,查获大量已经拆解的含油压缩机配件。经上海市崇明区环境保护局认定,被告人武某某在个体加工场厂房内从事含油配件的拆解,拆解空调、冰箱压缩机产生的废冷冻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900-219-08;经过拆解含冷冻机油的压缩机属于含有毒性危险废物的容器,亦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1-49。后上海市崇明区环境保护局委托上海利元环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厂房周边土壤进行检测,被外溢废冷冻机油污染的土壤中部分点位总石油烃超过《上海市场地土壤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筛选值(试行)》中的相应标准4倍。同时上海市崇明区环境监测站检测,武某某加工厂西侧泯沟水体外观有明显油花及油膜,且其中化学需氧量超过长兴镇地表水相应质量标准。
  2018年6月11日经现场称重,被告人武某某个体加工场厂房内已经拆解的压缩机配件及拆解产生的废冷冻机油进行称重后共重88.282吨。
  另查明,2018年5月7日被告人武某某自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现场勘验笔录,上海市崇明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现场检查笔录、行政执法摄影件、视频资料、检测报告、称重情况说明、危险废物认定意见,上海市崇明区环境保护局委托上海利元环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及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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