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6刑初9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2,男,1982年3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金山区,住上海市金山区。
辩护人王某某,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8)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2犯招摇撞骗罪,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2及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月至同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2冒充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人事部工作人员的身份,谎称可以帮忙找工作需要培训费、押金等为由,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通过现金给付或微信转账等方式,先后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8,250元,用于自己日常开销。具体如下:
1、2018年1月,被告人王2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600元。
2、2018年4月,被告人王2通过现金给付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诸某某人民币600元。
3、2018年5月中旬,被告人王2通过现金给付及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柳某共计人民币2,400元。
4、2018年5月中下旬,被告人王2通过现金给付及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潘某某共计人民币2,650元。
5、2018年5月初,被告人王2通过现金给付及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1共计人民币2,000元。
2018年6月26日,被告人王2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经上海耸屹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结论为:被告人王2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本案具有受审能力。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2通过家属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8,2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沈某某、诸某某、柳某、潘某某、王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和所提供的微信个人信息截图、微信红包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上海耸屹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工作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本院的代管款收据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王2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身体原因难以找到工作,其犯罪系生活所迫,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其家属又代为退赃;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