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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907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2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进行招摇撞骗,骗取被害人计人民币8,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王2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2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2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2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止。)
  二、退缴的赃款人民币8,250元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雪明
审 判 员 陈德锋
人民陪审员 张 璋
书 记 员 包雪怡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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