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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6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
  辩护人吴国俊,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未检未刑诉〔20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辩护人吴国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伙同邓某某、何某某、孟某某(上述三人均已判刑)等人,经事先商量约定分成比例后,共同实施诈骗活动。具体方法如下:先由被告人孙某某及刘某某、余某某(上述二人均已判刑)分别安排键盘手冒充女性身份,通过聊天软件以网上聊天、异性交友和“一夜情”等方法骗取郭某某等230余名被害人信任,并邀请被害人在咖啡馆附近见面。后由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安排李某某、欧阳某某、刘某、章某某、熊某(上述五人均已判刑)等人,余某某安排李某某、唐某某、王某某、丁某某、张某某、张某(上述六人均已判刑)等人,分别冒充女网友与被害人见面并引诱到被告人孙某某及邓某某、何某某、孟某某等人合伙经营的位于本市金山区蒙山路XXX号某某咖啡店(下简称“金山店”)或本市闵行区七莘路XXX号(下简称“七星店”)咖啡店,在熊某、祁某及王某某(上述三人均已判刑)等店内服务员的配合下,通过频繁点单、用低档调制酒冒充高档酒高价销售等方法骗取被害人钱财。
  2013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及邓某某、何某某、孟某某等人采用上述方法,骗取郭某某等230余名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42万余元(以下币种同)。
  2018年3月13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江苏省靖江市大桥服务区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供述了基本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某在2012年2月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满释放时间为2012年3月17日。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家属向本院退赔赃款2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郭某某、胡某、张某1等230余名被害人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由被害人提供的手机通话详单、POS机消费单据、相关银行卡消费交易明细清单,同案犯邓某某、何某某、孟某某、刘某某、余某某、李某、李某某、欧阳某某、刘某、章某某、熊某、李某某、唐某某、王某某、丁某某、张某某、温某、周某某、祁某、王某某等人的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证人徐某某、姜某某、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清单,上海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出具的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电子数据取证照片记录表,相关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侦破经过、抓获经过、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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